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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考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职位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享受加分政策审核办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4-25 17:47:08

 

关于报考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职位通过司法考试人员

享受加分政策审核办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湖北省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公告》和《湖北省2008年各级机关遴选选调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第九条的规定,对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职位,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核办理:

1、符合加分政策的人员范围。报考省以下人民法院、检察院职位,未限定报考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条件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经审核同意,可以享受加分政策。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考生,只有其报考的职位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的,才可以享受加分政策。

2、申报享受加分政策需提供的材料。申请司法考试加分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本人通过司法考试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报享受加分政策审核的受理时间。请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08年4月27日4月29日(8:30-16:30)到省人事考试院一楼大厅(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茶港军转小区一号楼,咨询电话:027-8771049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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