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考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职位通过司法考试人员
享受加分政策审核办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湖北省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公告》和《湖北省2008年各级机关遴选选调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第九条的规定,对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职位,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核办理:
1、符合加分政策的人员范围。报考省以下人民法院、检察院职位,未限定报考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条件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经审核同意,可以享受加分政策。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考生,只有其报考的职位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的,才可以享受加分政策。
2、申报享受加分政策需提供的材料。申请司法考试加分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本人通过司法考试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报享受加分政策审核的受理时间。请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