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职管[2008]4号
关于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鄂人[2005]4号)、人事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时间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11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和级别设置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设: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技术、警犬技术9个专业;技术侦察专业设:935、非935两个专业。各专业均设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二、报考范围及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范围为各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中从事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技术、警犬技术和从事935、非935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在编在岗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于参加考试: 1、年满50周岁,且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或技术侦察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免于参加专业考试。 2、从事法医专业工作,并通过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相应级别法医专业考试。
三、报名程序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考试报名表》(附件1)和《报名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政工人事部门和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政工人事部门将《专业考试报名表》和证明材料收集整理汇总,连同电子文档(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于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二)考试时间
五、题型及答题方式
试题全部为主观题,直接在试卷上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
六、考试成绩管理
专业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核发统一样式的“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或技术侦察专业考试 XXXX专业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考试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
名 称 |
考试级别 |
专 业 |
科 目 |
| 10 公安机关刑科技侦专业考试 |
1. 高级 |
01.法医 | 1.法医 |
| 02.痕迹检验 | 1.痕迹检验 | ||
| 03.理化检验 | 1.理化检验 | ||
| 04.文件检验 | 1.文件检验 | ||
| 05.影像技术 | 1.影像技术 | ||
| 06.声纹检验 | 1.声纹检验 | ||
| 07.电子物证检验 | 1.电子物证检验 | ||
| 08.心理测试技术 | 1.心理测试技术 | ||
| 09.警犬技术 | 1.警犬技术 | ||
| 10.技术侦察(935) | 1.技术侦察(935) | ||
| 11.技术侦察(非935) | 1.技术侦察(非935) | ||
|
2. 中级 |
01.法医 | 1.法医 | |
| 02.痕迹检验 | 1.痕迹检验 | ||
| 03.理化检验 | 1.理化检验 | ||
| 04.文件检验 | 1.文件检验 | ||
| 05.影像技术 | 1.影像技术 | ||
| 06.声纹检验 | 1.声纹检验 | ||
| 07.电子物证检验 | 1.电子物证检验 | ||
| 08.心理测试技术 | 1.心理测试技术 | ||
| 09.警犬技术 | 1.警犬技术 | ||
| 10.技术侦察(935) | 1.技术侦察(935) | ||
| 11.技术侦察(非935) | 1.技术侦察(非935) | ||
| 3. 初级 | 01.法医 | 1.法医 | |
| 02.痕迹检验 | 1.痕迹检验 | ||
| 03.理化检验 | 1.理化检验 | ||
| 04.文件检验 | 1.文件检验 | ||
| 05.影像技术 | 1.影像技术 | ||
| 06.声纹检验 | 1.声纹检验 | ||
| 07.电子物证检验 | 1.电子物证检验 | ||
| 08.心理测试技术 | 1.心理测试技术 | ||
| 09.警犬技术 | 1.警犬技术 | ||
| 10.技术侦察(935) | 1.技术侦察(935) | ||
| 11.技术侦察(非935) | 1.技术侦察(非935) |
七、有关说明及要求
1.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人员,应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参加相应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的专业范围和程序参加相应专业、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申请参加今年专业考试和申报资格评审所要求的学历取得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各项业绩成果及获奖等条件中所涉及的时间均截止至
八、考点设置
2008年度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只设省直考点。 各地人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专业考试报名表》 附件2.《报名人员信息采集表》 附件3.《专业考试报名信息汇总表》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公安厅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刑侦专业 资格考试 通知
共印2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