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介绍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与国家建设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
  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三、自2005年起,凡符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五、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